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电力供应企业无故中断供电、拒绝供电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恢复供电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