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电力供应企业未实施规范公示或者未提供相应查询服务,对用户投诉、咨询推诿塞责,不及时处理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