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电力供应企业指定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