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损毁、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