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更改收费标准或者加价收取电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