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