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擅自在电力设施上安装其他设施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拆除,费用由安装人承担。
擅自在电力设施上安装其他设施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拆除,费用由安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