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擅自在电力设施上安装其他设施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拆除,费用由安装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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