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向外转供电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