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电力突发事件发生后,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启动本级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电力企业和重要用户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开展组织排险抢修,尽快恢复电力正常运行。
电力企业和重要用户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开展组织排险抢修,尽快恢复电力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