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在公共用电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电力供应企业可以委托有供电能力的用户就近供电,并签订协议。电力供应企业不得委托重要国防、军工用户向外转供电。用户不经电力供应企业同意,不得擅自向外转供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