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用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的,应当向电力供应企业提出申请,电力供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电力供应企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电力供应企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