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三十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三十条 重要用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了双电源、多电源、自备应急电源以及非电性质的应急装置等设施,并符合供电条件的,电力供应企业应当予以供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