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杆、塔基础以及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电力企业应当对杆、塔基础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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