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铁路、公路、航道,依法需经铁路、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同意的,应当事先取得同意。同意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林区,需要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手续并交纳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
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的,电力企业应当与房屋所有人达成补偿协议,并采取安全措施。被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者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应当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林区,需要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手续并交纳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
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的,电力企业应当与房屋所有人达成补偿协议,并采取安全措施。被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者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应当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