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一米所形成的四边形;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以每坑二至三平方米;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以其实际占用面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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