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四十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四十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先行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事故发生或者最大程度减轻事故危害;采取紧急措施后,应当及时报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并告知利害关系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