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四十二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构)筑物;
(二)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三)实施影响导线对地安全距离的填埋、铺垫;
(四)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一)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构)筑物;
(二)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三)实施影响导线对地安全距离的填埋、铺垫;
(四)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