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三十九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三十九条 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设立并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及时消除隐患。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予以制止并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或者请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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