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三十七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三十七条 在电力供应企业实施中止供电后,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供应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一)被中止供电的用户消除对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影响,且具备安全用电条件的;
(二)停止窃电行为并承担了相应民事责任或者依法提供了担保的;
(三)其他引起中止供电或者限电原因消除,且具备安全用电条件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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