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三十六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三十六条 用户对电力供应企业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供应企业查询,也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