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策和规定制定发电量计划。电力生产企业(包括地方公用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应当执行经批准的发电量计划,并服从全市电网统一调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