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提倡节约用电,加强监督管理。
电力企业和用户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制定节电计划,推广和采用节电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
对于高能耗、环境污染严重、超耗能标准企业以及列入国家限制类、淘汰类生产设备的用电,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差别电价或者惩罚性电价,依法限制用电或者终止供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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