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 电力工程设计、施工、试验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尚无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输变电、调度通信自动化等电网配套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和安全设施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使用。
输变电、调度通信自动化等电网配套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和安全设施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