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运输、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