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条例 第十七条 济南市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条例 第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钢结构建筑应用调度、督办制度,对本条例执行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