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济南市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应当优先应用钢结构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主体未应用钢结构建筑的,应当在规划、用地、招投标、设计审图、施工管理等环节予以引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