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
济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地方立法项目,提高地方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