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九条

济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