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

济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解释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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