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 济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解释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