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散煤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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