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5-28 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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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生态优先、源头控制、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体、行业监管、部门协同、公众... 第四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低碳、节俭、... 第五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 第六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本级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 第八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议制、责任追究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结果应... 第九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市、县、乡三... 第十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与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 第十一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大气污染源监督监测,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 市生态环境主... 第十二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并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户外电子屏等途径告知公众。... 第十三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制定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办...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能源... 第十五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燃煤消耗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燃煤消耗总量控制及削减目标、措施。... 第十六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工业节能规划或者行动方案,完善管理机制、措施。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 第十七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采取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前供应符合国家下... 第十八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日常运营的规范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 第十九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关行业扬尘污染治理标准和导则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管理相关行业的单位和... 第二十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产生扬尘的单位应当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重点扬尘污染单位应当在作业区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行业主管部... 第二十一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 第二十二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 第二十三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当地特点,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 第二十四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 第二十五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 第二十六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药物防治、洒水降絮等措施,减少城市绿化树木产生的飞...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所在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区... 第二十八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 第三十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散煤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第三十一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由城市... 第三十二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 第三十三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 第三十四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在立案调查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 第三十五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