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市、县、乡三级监管平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