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的气体的物质。城市建成区内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城市建成区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