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当地特点,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