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在其他区域内烧烤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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