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