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在立案调查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