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