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