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生态优先、源头控制、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体、行业监管、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模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