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制定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办法。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并落实大气污染环境执法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