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能源等主管部门,制定工业领域产业转型升级计划、严重污染大气项目退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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