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济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