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的人员、执法车辆和装备,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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