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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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以及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
第四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
第五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推行数字档案、推进系统互联和数据共享、整合监控平台等方式...
第二章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六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六条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
第七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
第八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八条 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计价的工程量清单,清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九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九条 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要求,施工招标文件还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
第十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十条 禁止从业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交通建设工程禁止分包的...
第十一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就工程内容与其他单位实施劳务合作的,应当选择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十二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工程现场设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
第十三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十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十四条 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相应的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
第十五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应当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资料的整理和保管,保证工程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全面管理责任,督促相关从业单位加强质...
第十七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试运...
第十八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对工程勘察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履行下列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
(一...
第十九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履行下列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
(一...
第二十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履行下列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
(一...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办公区、生活区...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对所监理的工程履行下列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二十三条 施工、监理单位设立的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配备具...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二十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采用两个以上从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方式共同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监...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二十五条 交通建设工程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建设的,特许经营协议除按照国家规定明确相关事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分级监管原则进行监管。分级监管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对实体工程以及工程设施、原材料和半成品以及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生产建...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出具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报...
第三十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从业单位、从...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交通运输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篡改、伪造工程资料,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以工程合同价款作为罚款基数的,工程合同价款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直接涉及或者可能...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主管部门的,由港口主管部门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路基和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公...
第四十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工程技术难度低的小型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程序和措施可以合并或者简化...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