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七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在工程建设期间对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从业单位应当落实岗位责任登记制度,按照规定填报责任登记表;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责任登记表纳入工程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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