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十三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十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周期,不得任意压缩初步设计批复确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工期。通过改善工艺、增加机械设备和劳动力、加大投入等方式缩短批复确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初步设计批复单位同意。参加论证的专家对论证意见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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