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十二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工程现场设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
合同中列明的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合同约定在岗履职,在合同工期内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主要管理人员确需调整或者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因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履职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意调整。调整后的主要管理人员,其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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