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十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十条 禁止从业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交通建设工程禁止分包的,承包合同应当予以明确;交通建设工程允许分包的,承包合同应当列明分包单位的资质条件。承包合同对工程分包未予明确,工程内容依法允许分包并且需要实施分包的,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工程分包方案,列明拟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的资质条件。分包方案应当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认可。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分包合同内容及其执行情况实施检查。
交通建设工程禁止分包的,承包合同应当予以明确;交通建设工程允许分包的,承包合同应当列明分包单位的资质条件。承包合同对工程分包未予明确,工程内容依法允许分包并且需要实施分包的,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工程分包方案,列明拟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的资质条件。分包方案应当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认可。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分包合同内容及其执行情况实施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