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十一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就工程内容与其他单位实施劳务合作的,应当选择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施工单位不得以劳务合作、设施设备租赁等名义实施工程分包,不得通过将同一工程内容与同一单位或者同一投资人设立的不同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和设施设备租赁合同的方式实施工程分包。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劳务合作合同、设施设备租赁合同内容及其执行情况实施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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